最高22年,文山2起黑惡勢力團伙,18名成員終歸法網(wǎng)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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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2件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,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。


代光俊等11人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犯罪一案


基本案情

經(jīng)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11年開始,代光俊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,糾集被告人秦勇、王劍勇、李貴福、李文豪、李保建等人使用暴力或軟暴力威脅、毆打非法營運車輛駕駛員,驅趕非法營運車輛,在文山城南客運站收取保護費。2013年,代光俊等人到文山市某KTV“罩場子”并收取保護費。期間,代光俊通過提供食宿、發(fā)放工資的方式豢養(yǎng)組織成員,通過消費娛樂等方式拉攏成員站場子、湊人數(shù)、造聲勢,進一步鞏固和擴大該組織的非法影響力。


該組織從2011年至2019年長期盤踞在文山城南客運站、汽車總站、KTV等地,利用行業(yè)監(jiān)管漏洞,充當“地下執(zhí)法隊”,有組織實施尋釁滋事、敲詐勒索、故意傷害等犯罪40余起,收取保護費共計360余萬元,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、稱霸一方,嚴重破壞當?shù)卣5慕?jīng)濟、社會秩序,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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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判決

文山市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以代光俊為首的該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的組織特征、經(jīng)濟特征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,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犯罪。根據(jù)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、地位、作用、社會危害性分別依法作出判決。


主犯代光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故意傷害罪四項罪名被判處總和刑期三十八年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剝奪政治權利四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

被告人秦勇、李文豪、李貴福、王劍勇4人作為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的積極參與者,并作為骨干成員,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故意傷害罪。四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有期徒刑十六年不等的刑期,剝奪政治權利二年,并處人民幣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。


被告人李保建、陸紅圖、趙子龍、劉朝交、代忠慶、陸亞楠6人系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的一般參與者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期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,并處人民幣2.7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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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定國等7人惡勢力犯罪一案


基本案情

經(jīng)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12年以來,被告人張定國先后成立文山市馨億信息服務部、文山市馨億信息服務中心、文山市馨億物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,公司經(jīng)營范圍包含物業(yè)管理、房地產(chǎn)經(jīng)紀、汽車銷售及租賃服務、家政服務。后張定國利用其經(jīng)營的馨億公司作為借款平臺,在報紙上刊登貸款、討債廣告,并進行高利放貸活動,放貸過程中又實施了非法討債。為獲取非法經(jīng)濟利益,張定國、張浩父子二人與被告人唐山鴻糾集在一起,期間被告人唐山鴻、張智鋒、李明革、唐思洪、朱正棚等人受張定國、張浩二人的組織、領導,采用暴力、軟暴力等手段為二人討債,在討債過程中幾人共同和分別實施了尋釁滋事11起、非法拘禁2起、虛假訴訟1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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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判決

文山市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張定國、張浩、唐山鴻、唐思洪、李明革、張智鋒、朱正棚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糾集在一起,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,先后以暴力、軟暴力或者其他手段,分別實施了尋釁滋事、非法拘禁、虛假訴訟的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,嚴重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。


根據(jù)審理查明的事實,依法認定被告人張定國犯尋釁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虛假訴訟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五萬元;被告人張浩犯尋釁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虛假訴訟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年,并處罰金五萬元;被告人唐山鴻犯尋釁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二萬元;其余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。


文山市對這兩個案件的依法打處,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,為文山市的社會安全穩(wěn)定、經(jīng)濟健康發(fā)展、百姓安居樂業(yè)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


來源:文山市人民法院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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